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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可以环保免责吗?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
同时,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排污登记表应当记载下列信息:(一)排污登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二)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 20 日内进行变更填报。”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排污登记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管理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化排放口,落实排污主体责任,控制污染物排放。”
综上,排污登记管理并非“环保免责”,而是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影响程度较小的单位实施的一种简化管理方式。排污登记单位仍须依法履行污染防治责任,遵守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因此,“登记≠免责”是明确的法律要求。
二、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需落实哪些环保责任?
根据《【2024年 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32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排污登记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管理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化排放口,落实排污主体责任,控制污染物排放。”
根据《【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
“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根据《【2024年 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32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
根据《【2024年 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32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提交后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由排污登记单位自行留存。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根据《【2024年 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32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排污登记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排污登记单位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销排污登记表。”
综上,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需落实以下环保责任:
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依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管理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化排放口,落实排污主体责任,控制污染物排放。(依据:《【2024年 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32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填报并更新排污登记信息:在实际排污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登记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在二十日内变更登记;不再排污时应及时注销登记表。(依据:《【2024年 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32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信息。(依据:《【2024年 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32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如开展自行监测):如企业依法需开展自行监测,则应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保障数据合法有效,并妥善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依据:《【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如需):根据实际排污情况,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依据:《【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杜绝违法行为,承担违法后果:若违法排污,将面临罚款、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甚至相关责任人被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依据:《【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第十三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相关法律责任条款)
注:排污登记单位是否需开展自行监测、建立台账,应依据其实际排污情况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确定,但其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法定责任。
三、排污登记一次备案永远有效吗?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排污登记表自获得登记编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同时,该办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排污登记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
此外,该办法第三十九条亦规定:“排污登记单位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销排污登记表。”
综上,排污登记“有效期一般为5年”,并非永久有效,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变更或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