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市工业园区明生路 192-8505-2698 http://www.qcwuzi.co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法第八十一条还明确:“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若一楼为餐饮服务场所,二楼为住户,且该餐饮项目位于居民住宅楼或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则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住户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若餐饮经营者虽设有专用烟道但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导致油烟超标排放,影响住户生活,住户同样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要求其整改或申请处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住户亦可依法主张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建议住户首先收集油烟影响的证据(如照片、视频、气味记录、健康影响等),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投诉,要求依法处理。若涉及违规选址,可要求关闭餐饮项目;若为设施不达标,可要求其安装并正常使用净化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