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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十八条规定:“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同时,《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中也提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此外,原环境保护部在相关文件中也明确指出:“在实际工作中,只要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施了分期建设,并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综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只要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施了分期建设,并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此规定并未要求必须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明确分期内容。因此,只要实际建设符合分期特征,且环境保护设施满足验收条件,即使环评未分期,也可依法分期验收。
但是,需注意,有些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此有进一步要求,例如安徽省规定:“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应当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列明分期的建设内容,明确相应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据此开展分期验收,不得任意拆分项目。”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结合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确保分期建设的合规性,防止以“分期建设”之名行“拆分项目”之实,规避环境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