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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4条:“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由此可知,有组织排放是指大气污染物经过排气筒的有规则排放;而无组织排放是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对于“低矮排气筒”的界定,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91)第7.1条:“凡不通过排气筒或通过15m高度以下排气筒的有害气体排放,均属无组织排放。”因此,高度低于15米的排气筒,虽在形式上属于有组织排放,但按该标准应按无组织排放源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