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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这意味着,如果项目在环评文件批准后五年内未开工,则需重新提交原审批部门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因此,若建设项目发生以下重大变动,需重新进行环评:
根据(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 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中的规定:
“噪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如果这些方面的防治措施发生变化,并且对环境产生更严重的负面影响,则需要重新进行环评。
同样依据(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
“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由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改为自行利用处置的(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当固体废物的处理方式发生上述变化时,也需要重新环评。
根据(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
“事故废水暂存能力或拦截设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弱化或降低的。”
如果事故废水的管理设施发生变化,并削弱了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则需要重新环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和第五条的相关内容:
“区域环境变化评价。包括建设项目周围区域环境敏感目标变化、污染源或者其他影响源变化、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分析等。”
如果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状况发生了显著变化,例如新增敏感目标或污染源增加,可能需要重新评估环境影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评估。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是否适用、有效,能否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等。”
如果现有环境保护措施无法满足现行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也可能需要重新环评。
需要重新环评的主要情形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