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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因此,若企业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导致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或排放方式发生实质性变化,应当依法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补救措施包括: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此外,《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排污许可证正本中记载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排污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审批部门提交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以及与变更排污许可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同时,《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在标准生效之前和总量控制指标变化后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以下情形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根据《排污许可执法检查通用清单(2023年版)》中的规定,涉及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检查的法定义务条款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若企业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行政处罚:
责令整改:
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
影响信用记录:
综上,企业应严格遵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确保排污许可证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避免因未及时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而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