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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环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环评文件抄袭:主要包括环评文件中项目建设地点、主体工程及其生产工艺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的;现有工程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的;环境现状调查、预测评价结果明显不属于本项目或规划的。
关键内容遗漏:主要包括环评文件隐瞒项目实际开工情况的;遗漏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等重要环境保护目标的;未开展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相关环境要素或者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的;未提出有效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措施的。
数据结论错误:主要包括环评文件编造、篡改环境现状监测、调查数据或者危险废物鉴别结果的;编造相关环境要素或环境风险等现状调查、预测、评价内容或结果的;降低环评标准,致使环评结论不正确的;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明显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仍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的。
其他造假情形:主要包括建设单位和规划编制机关未组织开展公众参与却凭空编造公众参与内容,或者篡改实际公众参与调查结果的;相关单位故意篡改、隐瞒工程建设内容、规模等,以降低环评文件类型或者评价工作等级的;环评单位、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在环评文件中假冒、伪造他人签字签章的;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结论有重大虚假的。
根据《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第(一)至(四)条:“…环评文件编造、篡改环境现状监测、调查数据或者危险废物鉴别结果的;编造相关环境要素或环境风险等现状调查、预测、评价内容或结果的…环评单位、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在环评文件中假冒、伪造他人签字签章的;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结论有重大虚假的。”
根据该意见第(九)至(十二)条:“…应及时回溯环评文件编制、评估、审批、召集审查流程,确定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环评弄虚作假问题多发频发、屡禁不止、查处不力的地方,视情采取通报、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对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并向社会曝光…”。
根据该意见第(十一)至(十三)条:“…生态环境部推进大数据在线自动查重,对各地审批的环评文件及时开展智能校核…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项目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和其他失信行为,将采取信用监管措施…”。
综上所述,环评弄虚作假行为具有明确的表现形式,一旦被认定,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后果和行业处罚。同时,通过健全的监管机制和技术手段,能够有效预防和发现此类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