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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的责任主体依据内容和信息公开!

一、事中、事后监管的概念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此处“事中监管”指在建设项目施工、调试及试生产阶段,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事后监管”指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对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验收报告公开情况、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许可要求等进行监督性检查。


二、事中、事后监管依据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

同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修订)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综上,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包括: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因此,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

根据第十六条: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另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结合《环发[2014]197号》第五条: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过许可排放量的,或替代削减方案未落实的,不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依法处罚。”

因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

  1. 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合规性及验收报告真实性;
  3. 是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
  4. 是否存在验收中弄虚作假行为;
  5. 是否依法公开验收报告;
  6. 排污许可证申领及执行情况(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7.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落实情况;
  8. 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依据环发[2012]77号、环发[2012]98号)。

五、信息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四条:
“建设单位……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根据第十五条:
“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开。”

根据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综上,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 建设单位应公开验收报告及其他档案资料;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结果;
  • 对环境违法者名单(包括未验先投、弄虚作假、未公开验收报告等行为)向社会公开;
  • 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公布。